• 刑法修正案:初次偷税及时补缴可免罪
    发布时间:2008-8-26 13:51:00 来源:http://finance.qq.com/a/20080826/000718.htm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的“偷税”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上海财经大学财税专家胡怡建教授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对宽松的标准更符合当前司法的客观实际情况。 取消具体数额标准


    我国现行《刑法》从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纳税人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而此次草案将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1万元为例,多年前的数量标准长期执行下来,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胡怡建教授分析说,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的实际轻重程度不同,同样的偷税数额对于大企业、小企业的性质也不相同,因此草案取消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初犯积极改正可免刑责


    另一变化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意味着“积极改正过错的初犯”可免除刑事责任。有关部门提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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